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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73号

发文日期:2003-02-09 | 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地税地[2003]73号                 2003.2.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政策执行管理水平,针对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税和征管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确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问题。
对于采取分期取得预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税时尚未取得全部实际收入的,一律按签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记载的金额,确定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的工程款是否计入扣除项目的问题。
对预销售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95%以上,尚有一些工程尾款未付清,可以办理土地增值税竣工清算手续的项目,采取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允许扣除项目实际应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为准作为扣除项目依据,即签定的施工预算合同中规定的金额为扣除项目金额,超过付款期的利息或罚款等支出不允许做为扣除金额进行扣除。

三、关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税,基础设施费如何分摊的问题。
对于小区成片开发、分期立项、分期办理清税手续的项目,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所占竣工清税项目面积比例分配计算确定基础设施费的金额进行扣除。

四、关于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
对于小区内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费用,凡是在销售开发成本中未进行分摊的费用,以计划管理部门立项批复中明确不作为独立经营管理,需无偿提供给政府部门使用的配套项目,确定分摊扣除项目金额。

五、关于对有些房地产项目以租赁形式取得收入,是否作为房地产转让取得的收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出租房地产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六、关于定期免税项目恢复征税时间划分确定问题。
对于定期免税项目,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时间为征、免土地增值税的时点,即在2001年1月1日以前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无论何时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均可继续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否则一律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关于普标标准住宅面积的界定问题。
(一)关于计划审批总面积与提供的施工图纸总面积不符的,如何确定总面积的问题。
在界定普通标准住宅项目时,按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许可证或使用的施工图纸总面积为依据。
(二)关于界定普通标准住宅时,地下设施的面积是否可以扣除问题。
对于地下室和地下车库等地下设施,凡能出具人防证明或单独出售的,在界定是否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时不计入总面积。
       总局答疑——土地增值税清算普通住宅面积如何确定?

八、关于预征率下调后政策衔接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在2003年1月1日以后发生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一律按照新政策1%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包括检查发现以前年度应该预缴税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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