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准确判断适用主体 清晰界定适用客体

2022-09-16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1105 点击收藏

购进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的费用,也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啦!从2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释放这一信号后,不少企业财税人员便期待着具体政策的落地。3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了上述政策细节。

重大变化:

500万元的限制条件没了

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规定,突破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器具设备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限制。

具体来说,企业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来进行判断。对于电子设备等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设备、器具,常见的有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设备、器具,常见的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则为10年。

举例来说,甲公司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假设其于2022年3月购进一台电子设备并投入使用,不含税价为600万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2022年度,甲公司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600÷3×9÷12=150(万元);税务上可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计算税前扣除金额600万元,纳税调减450万元。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折旧年限为10年的机器设备,那么2022年度,甲企业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600÷10×9÷12=45(万元);税务上可适用50%税前扣除政策,计算税前扣除金额为600×50%=300(万元),纳税调减255万元。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能够享受如此重大的利好的市场主体,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12号公告提出的中小微企业,既不是工信部和国家统计局的中小微企业口径,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具体条件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仔细观察不难发现,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标准,相关主体满足其一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从业人数,不仅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还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同时,12号公告明确,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并给出了计算公式: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例如,乙公司为信息传输业企业,2022年10月初的从业人数为1900人,资产总额为15亿元;12月末,企业从业人数为1500人,资产总额为16亿元,累计营业收入24亿元。在判断是否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时,乙公司第4季度的从业人数平均值为(1900+1500)÷2=1700(人)。假设其前3个季度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分别为2050人、2150人、2050人,那么乙公司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为(2050+2150+2050+1700)÷4≈1988(人),小于2000人,符合中小微企业人数规定。在此背景下,乙公司购入设备、器具,可以适用最新的税前扣除政策。

适用客体:

“新购置”的设备和器具

12号公告规定,企业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才能享受最新的税前扣除政策。政策适用的关键点在于“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和“新购置”。

笔者认为,“新购置”方面,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理解。所谓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政策的具体适用,涉及确定购置资产价值和确认购进时点两个问题。

购置资产价值方面,4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确认购进时点方面,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例如,丙公司为小微企业,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2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发票开具时间分别为2021年12月31日、2022年2月10日,不含税金额均为600万元,折旧年限均为10年。那么,根据现行政策,丙公司2021年12月购入的机器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2021年,据以确认的购入时点不满足“年内新购置”的条件,不能适用50%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2022年2月购入的机器设备,则属于“年内新购置”的范畴,可以适用50%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12号公告有一条十分人性化的规定:中小微企业可自愿选择享受该政策,且在2022年度季(月)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也就是说,12号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经购置的固定资产,可在12号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税前扣除政策。(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章来源: 李龙地产财税服务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