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销售,增值税咋办?

2020-04-08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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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税总局新发文,对部分房地产企业而言可能是个利好消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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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政策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转让的在建项目的投资规模,应达到总投资规模的25%以上。

其次,购入的是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那么房地产老项目的的划分标准是什么?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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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须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说明需要重新报建,将建设单位变更为购买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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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与房地产新项目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相比,老项目按5%的征收率,增值税的税率下降了,但是同时也不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所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还是一般计税方式更有利需要经过税负测算才可下定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购此类项目时,最好取得专用发票,避免后续须由简易计税调整为一般计税时,处于被动的局面。

文章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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