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部分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7-07-27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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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住房公积金是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5倍为基数缴纳的(公司所在地核定的公积金缴纳的最高基数是上年社平工资的5倍),请问,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超过工资3倍部分的公积金是否要并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建金管「2005」5号: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财税「2006」10号: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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