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购买住房,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如何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2019-01-1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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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与其朋友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如何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若双方均符合首款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条件,则可分别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文章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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