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2017-08-0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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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机器设备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低。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国内某企业集团内部的甲企业某项生产线价值20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24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即年应纳税额为 7.92万元(24万X33%)。现进行纳税筹划后,将该生产线出租给同一集团的乙企业,每年租金收入15万元(假设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符合独立核算原则)。则甲企业将生产线出租后的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0.75万元(15万 X5%);而乙企业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租金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则该企业年利润额为9万元,适用照顾性税率27%,乙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43万元(9万 X 27%)。因此,租赁后,该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由7.92万元降低到3.18万元(0.75+2.43),节税达4.74万元。 

另外,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的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

文章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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