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中的“销售设施建造费”和“物业完善费”可以扣除吗?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条例》第七条,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开发成本)的具体构成项目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没有包含“销售设施建造费”(售楼处、样板间),也没有包含“物业完善费”。
销售设施建造费
开发间接费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现场管理费用,如工程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水电费等。为销售而建造的售楼处、样板间等设施,其性质属于项目营销推广活动,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无关,因此不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销售设施建造费应计入销售费用(期间费用),不能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由于其为期间费用,也无法在计算加计扣除(20%)基数中体现,直接影响扣除总额。
如果销售设施建造费是主体内临时售楼部、样板房,建成之后有偿转让,可计算收入,那么可计入成本并准予在土地增值税扣除。
比如利用会所等配套设施改造为售楼部,后期移交,视同配套设施处理,符合条件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27条,开发间接费用包括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因此,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营销设施建造费通常被视为开发商品房的必要成本,予以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中准予扣除。
物业完善费
物业完善费是预提费用,通常是指为小区物业管理而预先提取的费用(物业开办费、前期物业管理费)。根据土地增值税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年31号第32条规定,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所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即使尚未实际支付,只要符合规定,企业可以将这部分预提费用作为成本扣除。
借:开发成本(开发产品)
贷:应付账款—预提费用
如果物业完善费不属于预提范畴,而是实际支付给物业公司的“进场开办费”或物业管理基金,通常按期间费用处理。
借:管理费用—物业费(物业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文章来源:数经 Q&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