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对价格偏低计税依据进行核定应严格遵循法定原则

2025-07-30分类: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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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经常碰到认定纳税人计税依据偏低进行核定的情况,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核定?核定的方法有哪些?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进行分析确认。

一、增值税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有关核定文件

(一)有关文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二)实际执行中的考量因素

1、与市场价的偏离程度

虽然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税务机关或司法实践会有一定的参考比例。如参考司法解释,若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交易价70%,可认定为明显偏低;高于市场交易价 30%,可认定为明显偏高。

2、交易双方的关系。如果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为了转移利润、减少纳税等目的而进行低价交易,即使价格未明显低于市场价,也可能被认定为 “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3、交易的商业目的

如果交易价格偏低是为了正常的商业促销活动,如打折销售、处理积压商品等,且能够提供合理的商业理由和证明材料,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但如果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或谋取税收利益等不正当目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可见相关增值税文件均是规定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才予以调整。不是明显偏低,或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均不调整。

二、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

(一)有关文件规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非计税价格,而是含税价格,因含税价格无需区分含税5%还是9%),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含税,换算为不含税为计税价格)计算征收。

2、财税〔2016〕43号: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即:评估价格/(1+5%或9%)=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即使明显偏低(譬如低于30%了),但如果有正当理由且可以提供凭据,也可以视为正常价格,例如法院判定或裁定、公开拍卖、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等情形。

所以不要看到不动产交易价格低于正常均价就一定要调整,第一步看是否低于30%,不低于就不应调整,低于再看是否有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需按税务机关核定价格,有正当理由譬如说拆迁房有协议价格就按正当的低价确认。 

(二)各地有关文件

各地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列举如下:

1.海南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修改)

第六条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销售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30%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认定为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如果不低于30%显然无需提交相应证明)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顺序确定:

(一)按纳税人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内蒙古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申报房地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到交易时交易地同类房地产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确定转让价格。对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即使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二)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的转让价格。

3.山东省规定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对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二)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资料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4.安徽省规定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其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

(2)法院判决或裁定价格的开发产品;

(3)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的开发产品。

5.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对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2)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

(3)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4)有相关资料证明转让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5)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相关土地增值税文件均也是规定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才予以调整。不是明显偏低,或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均不调整。且明显偏低一般是以30%作为界限。

三、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原则

(一)核定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核定方法

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通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方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四、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的具体标准

(一)明显偏低的判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以下情形视为收入明显偏低:低于对应净资产公允价值(土地、房屋等资产占比超20%时需资产评估);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同类股东转让价格;无偿让渡股权等。

(二)核定方法优先级。按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按类比法:参考同一企业或同行业股权转让价格;其他合理方法(如历史交易数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时,需要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即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以上文件规定对核定计税依据规定的严格的条件,只有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才核定,不应随意滥用,人为增加纳税人负担。

五、经济不景气时,减少税负比增加税负更利于国家发展

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经济困难、社会就业不充分的企业下,政府各级部门及税务机关应更加着眼长远利益,注重扶持企业发展,注重培育和保护税源成长,避免为了短期利益而额外增加企业税负,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停业或破产,从而影响了经济发展,而实际牺牲了长远利益。

(一)历史上的减税政策

历史上,经济萧条时期政府通常采取?降税?而非增税的政策。历史上实施休养生息政策的朝代主要有三个时期:

西汉初期。汉高祖刘邦在秦末战乱后推行“休养生息”政策,具体措施包括解甲归田、释放奴婢、减轻赋税和徭役,并鼓励垦荒。这一政策为“ 文景之治 ”奠定基础,使西汉经济逐步恢复。 ?

唐朝初期

唐太宗李世民在隋末战乱后推行休养生息政策,通过减轻赋税、选拔贤才、重视农业发展,实现了“贞观之治”,为唐朝强盛奠定基础。 ?

明朝初期

明太祖朱元璋和明成祖朱棣延续休养生息政策,通过整顿吏治、减轻赋税、发展农业,实现了社会稳定和经济恢复,史称“ 永乐之治 ”。 ?

这些政策均以恢复经济、减轻民众负担为核心,在不同朝代发挥了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二)国际减税实践

1、国外凯恩斯主义主张通过减税和增加政府支出刺激总需求,对抗经济衰退?。供给学派(如里根经济学)强调减税可激励生产和投资,长期扩大税基。?

2、主要?政策实践?:美国1980年代滞胀时期:通过《经济复苏税法》大幅降低税率?。2008年金融危机:多国推出减税方案(如美国《就业法案》临时税收减免)

3、美国特朗普推行《美丽大法案》,企业减税政策力度非常大。德国2025年批准460亿欧元税收减免计划。

(三)我国减税政策

我国近年也推出一系列减税政策,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单位价值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制造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减免等,为相关企业发展提供了很大的支持。面对更加复杂的国际市场环境,面对空前强化的国内企业监管力度,企业经营形势普遍变得日益严峻。中国企业期待着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支持与更宽松的发展环境,从而能先生存下来,后期再通过自我升级,从而拥有更强的国际竞争力与发展后劲,在企业长期发展中进行社会担当,为国家税收作出应有贡献。

文章来源:赵吉明  明税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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