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哪些情形核定征收,相关税收政策汇总

2025-07-16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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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收征管法(适用于各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注:消费税、资源税核定征收条件与上述增值税规定大致相同,不再一一列举。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与税收征管法规定大致相同)

四、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具体包括: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五、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七、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八、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文章来源:众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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