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拆除个人房屋给予了拆迁补偿款,是否要缴纳契税?
问:政府向房地产企业出让了一块毛地,需要将土地上的房屋拆除后再就地安置。房地产企业拆除个人房屋给予了拆迁补偿款,是否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因此,房地产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拆迁安置费属于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应列入契税计税依据,正常缴纳契税。
文章来源:C税笔录 税习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