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土地谁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税由以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缴纳,承租方一般无需直接纳税。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对于无租使用的房产,在房产税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即房产属于无租使用,房产税应由使用单位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但对无租使用的土地,并未规定由使用人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是由拥有土地使用权人为纳税义务人。
对于融资租入的不动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但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也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呢?税收政策并未明确。通常情况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采取不动产融资租赁方式,?在不动产融资租赁期间,产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除非权属转移或地方特殊规定,否则出租方仍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 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第一承租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文章来源:纪玮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