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缴纳的诚意金违约后不予退还,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问:我公司为江苏Y市的某开发企业,开发的高档别墅区非常紧俏,在预售时明确诚意金缴纳后1个月内不来办理备案手续的,属于违约行为,诚意金不退,请问这部分不形成购房行为的诚意金收入要作为土地增值税收入吗?
答:不需要,因为购房行为并未完成,根据苏地税规[2012]1号 的文件精神,这部分诚意金不作为土地增值税收入,不需要预交土地增值税,也不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政策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苏地税规[2012]1号
三、关于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认
(一)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经济利益的确认
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该项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文章来源:夏语 千行-YFC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