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应付未付工程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以扣除吗?

2025-10-11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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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资金需求量大,项目建设周期长等特点,项目的主要成本也就是建安工程成本,很多开发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都会存在大量工程款未实际支付的情况,原因有多种,在清算审核时这部分应付未付工程款对应的建筑工程成本是否可以扣除对企业税负影响很大,也是税企争议的焦点,而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进行规范,全国各地在清算审核时的执行口径也不一样,因此,笔者用本文对此问题进行讨论,提出个人观点供实务中参考。

01、应付未付工程款原因分析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筑安装工程存在大量应付未付工程款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它不仅影响着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也关系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益和购房业主合法权益。

应付未付工程款是指在建筑安装工程中,房开企业应向施工方或承包方支付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款项。应付未付工程款原因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发包方拖延付款: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房开企业有时会拖延付款,导致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给施工方,从而产生应付未付工程款。

2. 工程质量争议:在建筑安装工程中,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房开企业会拒绝支付工程款,从而产生应付未付工程款。

3. 产生合同纠纷:在建筑安装工程中,如果施工方或承包方与房开企业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会导致工程款支付受阻,从而产生应付未付工程款。

4. 其他原因:如业主或发包方财务状况恶化、工程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也可能导致应付未付工程款的产生。

02、清算审核中的扣除规定

一、扣除的基本条件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土地增值税扣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实际发生:成本费用必须真实发生,且有合同履行、工程进度等客观证据支持。

2.合法有效凭证:需提供发票、合同、结算单、竣工验收报告等凭证。

3.支付义务的确定性:未付款项需属于合同约定的应付义务,且非因企业主观原因(如恶意拖欠)未支付。

二、未支付工程款的扣除规则

1. 一般工程款

不可扣除情形:若工程款未实际支付且未取得发票,通常不得扣除。例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费需“支付”给承包单位。

可扣除情形:若已取得合法发票且能证明成本实际发生(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使未支付,部分地方允许扣除。但需注意各地税务机关对此执行口径不同。

2. 质量保证金

特殊规定: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质量保证金在以下情况可扣除:已开具发票的,按发票金额扣除;未开具发票的,不得扣除。

比例限制:质保金通常不超过工程款的5%,且需符合合同约定。

03、争议焦点和处理建议

1.“实际发生”的认定

实际发生的客观证据:工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且应付义务已明确(如合同条款、结算审核报告)。若存在争议性未付款项(如质量纠纷),需提供法院判决或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件。

企业主张:以合同履行、工程验收等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强制要求支付。

税务机关倾向:部分地方要求以“支付”作为实际发生的标准,尤其是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议:保留完整的合同、结算单、验收报告等证据链,必要时通过司法鉴定或第三方审计证明成本真实性。

2.二次清算的可能性

部分省市(如湖北、江苏)允许在清算后实际支付时申请二次清算调整扣除额,或以“挂账扣除”方式暂扣(需承诺限期支付)。

建议:关注地方政策,若存在未支付但符合扣除条件的款项,可协商税务机关暂缓清算或后续调整。

04、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自查补证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未支付工程款“实际发生”,以符合税务机关对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要求,并提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明确执行标准。

企业参照下表做好资料自查

一、提供核心证明材料

1. 合同履行文件

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范围、价款、付款节点(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及验收标准。

补充协议:涉及工程变更、签证等应提补充协议,佐证未付款项的合法性。

合同鉴证/备案:若经住建部门备案,可增强合同真实性。

2. 工程进度与验收文件

工程进度确认单:由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签章,注明工程量完成进度及对应应付金额。

竣工验收报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如隐蔽工程验收);

整体竣工验收备案表(需住建部门盖章);消防、规划、环保等专项验收文件。

3. 结算单据

工程结算书: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最终结算文件,列明工程总价、已付金额及未付款项。

第三方审计报告:由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证明金额合理性。

竣工备案资料:住建部门存档的竣工资料,间接证明工程实际完工。

4. 发票与资金凭证

已开具发票:已付款部分需提供发票,未付款部分若已开票可强化扣除主张。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已付部分);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

二、特殊情形的补充证明

1. 质量保证金(质保金)

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质保金比例(通常≤5%)及支付条件(如质保期届满)。

发票要求:若已开具发票的质保金可扣除(国税函〔2010〕220号),未开票的需后续补充。

质保期证明:施工方签署的《质保责任确认函》或《维修承诺书》。

2. 争议性未付款

争议处理文件: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调解协议,说明争议金额及处理结果。

暂估扣款说明:明确未付款项属于争议扣款,并计提会计处理凭证。

3. 资金困难或延迟支付

付款承诺书:与施工方签订的延期支付协议,明确付款期限及责任。

企业财务报表:证明短期资金周转困难(需谨慎使用,可能引发现金流审查)。

税务机关审核要点

1. 审查重点

证据链完整性:是否覆盖合同、验收、结算、发票全流程。

金额合理性:工程总价是否与市场价偏离,如材料价、人工费明显虚高。

支付真实性:是否虚构应付账款逃避纳税。

2. 应对建议

第三方权威佐证:委托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进度及质量证明》;

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3.注意方政策适配

(1)、允许“挂账扣除”,承诺清算后3年内支付;

(2)、认可权责发生制,未支付但已结算可扣除;

(3)、严格以“实际支付+发票”为标准,未支付不可扣。

总之,应付未付工程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能否扣除的“实际发生”核心条件为“合同履行证据+结算审计+验收文件+合法凭证”。若已取得发票且能提供工程履行证据(如验收、结算文件),部分地方允许扣除;反之则否。因此,企业需按税法规定完善资料链,并遵循地方执行口径。

文章来源:税习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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