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三税差异

2026-09-16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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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销项减进项的全链条抵扣设计。允许房地产企业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的初衷,其实是解决“无票可抵”的结构性矛盾,弥补"无票可抵”的制度缺陷。该计税规则的特殊安排,虽因增值税而起,但实务中往往还会牵涉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连同增值税,以下简称“三税”)等的计算。该政策自2016年营改增以来,期间有过多次调整、补丁、修正,对房企财务人员造成很多的困惑,甚至误解。

一、三税收入相等吗?

日常工作中,因三税核算相互独立可能没有觉察,当出现税务预警时方一头雾水,三税收入一致吗?相等吗?

先说结论: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收入、土增清算收入,三者通常是不相等的。这主要是由制度设计决定的,三税从确认原则、计算口径到确认时点都存在着根本性差异。

(一)增值税收入(销售额)

1、一般计税方法下,实行"差额计税",允许从全部价款中扣除土地价款。

2、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3、比较:因扣除了土地价款,增值税的销售额通常是三税中最小的。

4、确认:预售阶段按3%预缴,交付或权属登记(孰先原则)时确认纳税义务,抵减预缴、

进项,计算应交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

1、所得税收入确认一般遵循会计准则,为不含税金额。

2、计算公式为:收入=含税收入÷(1+9%)

3、比较:由于不允许扣除土地价款,也不加回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在三税中金额居中。

4、确认:预售阶段按预计毛利预缴,完工年度全额结转收入,清算所得税。

(三)土增税清算收入

1、土增清算“的应税收入为扣除销项税后的收入。

2、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实际销项税额=(含税收入-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x9%

土增清算收入=含税收入-实际销项税额

=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9%)x9%-土地价款÷(1+9%)x9%]

=含税收入÷(1+9%)+土地价款÷(1+9%)x9%

=不含税收入+土地抵减销项税

3、比较:因加回了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土增清算收入通常是三税中最大的。

4、确认:预售阶段按比例预征,满足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

(四)案例解析

假设某项目含税销售收入109万,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32.7万:

二、成本/扣除一致吗?

(一)增值税

沿用上例:开票收入=109(含税),土地价款=32.7

增值税销售额=(109-32.7)-1.09=70

(二)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

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在完工结转时,不影响收入确认,仍然是开票收入的不含税金额;成本确认时,先按照土地价款金额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再值税的"销项税额抵减”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沿用上例: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主营业务成本=32.7-2.7=30

利润=100-30=70

(三)土增扣除项目

土增清算收入加回土地抵减销项税,土地价款按实际支付金额计入扣除项目,同时享受加计扣除。

沿用上例:土增税清算收入=102.7

扣除项目(土地价款)=32.7,暂不考虑20%加计扣除的影响

增值额=102.7-32.7=70

(四)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无纳税时间差的理想条件下,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后的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土增税不考虑加计扣除的增值额,在金额上结果耦合。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10号公告土地价款扣除解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10号公告对原86号公告“仅计容积率地上面积”的规则进行了修订,明确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x支付的土地价款,其中: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为当期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对应的建筑面积(不是预收款的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含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

公共设施。

(一)允许扣除土地价款的时间节点。

1、预缴阶段不允许扣除土地价款,预售阶段收到的预售房款,属于预收款,只做3%预缴增

值税;预缴计税依据=预收款÷(1+9%),不做土地价款扣减,申报表中也没有差额扣除栏次供预缴填写。

2、土地价款差额扣除,仅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方可按公式分期配比扣除。土地价款随各期已售可售面积逐步扣除,不是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扣完。项目全部可售物业销售完毕,累计扣除总额等于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全额。

3、实务操作要求:建立土地价款扣除台账,逐期登记已扣土地价款,累计扣除不能超过实际

支付土地价款。

(二)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旧政策(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86号),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仅限计算容积率的地上建筑面积。2026年10号公告将判断标准切换为:是否可以出售、是否单独作价结算,而不再看地上、地下,以及是否计容。

1、分子分母面积基数

地下车位、储藏室、商业,只要是对外出售、单独作价结算(签销售合同、单独收取价款),无论规划是否计容,全部计入分母“可供销售建筑面积”;销售该地下物业时,同时计入分子“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人防车位,不能出售,不单独作价销售,不属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不计入分子分母。配套物业无偿移交,不单独作价销售,不计入可供销售面积。

2、实务影响

总可售面积因可售地下车位、储藏间等加入而扩大,但实际销售中又往往销售速度慢,会导致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变少,增值税销项税额变大,前期缴纳增值税增加。虽然项目全生命周期总扣除土地价款不变,整体项目总税负不变,但税款的缴纳时间前移,现金流压力增大。

3、税税差异

10号公告执行后,增值税把可售不计容物业面积纳入土地价款分摊,土地增值税是否也强制分摊土地价款?还是税税差异,各按各的规则办?

的确是存在税税差异:增值税与土增税分属两套不同的规则,口径不完全自动等同。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文件,强制要求不计容地下物业必须分摊土地出让金。详情参考此前的土增

清算专题。

四、小结

由于税种制度设计的差异,三税收入并不完全等同,但在理想条件下,增值税销售额、所得税利润、土增税不考虑加计扣除的增值额,在金额上结果耦合。

另外,预收款在预缴阶段不扣土地价款;只有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才按销售面积配比差额扣除;与土地增值税存在税税差异,在清算中各业态能不能分摊土地价款,取决于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地方清算政策。

文章来源:听老王说税 梁好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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