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中国有土地出让金还能作为房地产销售抵扣吗?
结论:吸收合并完成后,存续房企(吸收方)销售该项目房产,增值税可以凭原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票据,正常差额扣除土地价款,但必须同时满足两大前提、备齐全套重组资料;简易计税项目不能扣除土地价款。
详解:
一、核心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第一条第(三)项第 10 点
房地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一般计税项目,可扣除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凭证为省级以上财政票据(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效票据名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为主));同时规定资产重组合并方式下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征增值税。
2.财税〔2016〕140 号第八条
仅对母公司拿地、新设全资项目公司、三方变更土地受让主体这种情形单独放宽票据主体匹配;未提及吸收合并,但总局 12366、各地税务实操口径统一:吸收合并属于法定承继,可比照承继地价扣除权利。
3.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不征税项目第 5 条
吸收合并(全部资产 + 债权 + 负债 + 劳动力一并转移),土地、不动产过户不征增值税,土地成本计税基础完整承继。
4.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18 号公告
土地价款扣除核心要求:①一般计税项目;②取得合规财政票据;③土地用于本项目开发销售。
二、必须同时满足的 2 个硬性前提(缺一不可)
前提 1:本次吸收合并符合资产重组不征税增值税条件
通过吸收合并,将项目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对应债权、全部负债、配套项目劳动力一并转入吸收方。
只转土地、不承接债务 / 人员,不属于资产重组,土地过户视同销售,后续无法沿用原票据扣除地价。
前提 2: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房地产老项目,任何情形都不得扣除土地出让金。
三、税务认可、允许扣除的底层逻辑
1.吸收合并是法定权利义务承继,项目公司注销后,土地权属、开发项目、土地成本全部由吸收方承继;
2.土地出让金真实支付给政府、票据真实合规,只是票据抬头为已注销的被合并方;
3.合并环节土地转移不征收增值税,不存在二次计税,地价成本链条完整未中断;
4.土地仅用于本次合并承接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存在混用、转售其他主体。
四、实操必备留存备查资料(金税四期重点核查)
1. 合并重组全套法律文件
?吸收合并股东会决议、合并协议;
?工商注销证明(项目公司注销回执);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文件(自然资源局不动产权变更材料);
?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全部承继公告、债务转移确认函。
2. 土地价款原始凭证(核心)
?全套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财政票据(原件,抬头为原项目公司);
?土地出让金全部银行付款流水(付款方为原项目公司,收款方财政 / 自然资源局);
?契税完税凭证。
3. 重组增值税不征税佐证材料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产重组不征税备案材料,留存税务沟通记录、回执,证明本次土地过户属于不征税资产重组,无增值税二次征税。
4. 项目开发资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明土地用于本房地产项目开发,与出让金一一对应。
五、两类风险情形(不能扣除土地价款)
1.不满足资产重组条件
仅收购土地资产、不承接负债、不转移员工,属于资产买卖,项目公司转让土地需缴纳增值税,吸收方取得土地无合规可扣除财政票据,销售房产时不能差额扣除地价。
2.简易计税老项目
无论何种重组方式,简易计税项目均不得扣除土地出让金。
3.资料缺失、无法证明承继关系
无合并注销文件、无债权债务人员承接证明,仅持有抬头为注销公司的票据,税务机关会认定票据主体与销售主体不一致,不予扣除,要求补缴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
六、补充区分:母公司新设全资项目公司 vs 吸收合并
1.母公司拿地→新设全资项目公司开发:适用 140 号文 8 条,必须三方变更土地受让人为项目公司、100% 持股,直接允许项目公司扣母公司票据;
2.A 房企吸收合并 B 项目公司(B 已拿地开发):无专门文件,但各地实操口径统一允许承继扣除,依靠重组全套资料证明法定承继关系,而非 140 号文的三方变更路径。
七、申报填报要点
存续房企在增值税申报附表三、附表一填报土地价款扣除时:
1.台账备注:土地来源为吸收合并承接 XX 项目公司土地;
2.附列资料上传合并协议、注销证明、土地财政票据扫描件;
3.按 86 号公告公式正常计算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不受票据抬头变更影响。
文章来源:锐博财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