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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牛羊育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0]136号

发文日期:2000-10-26 | 全文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锡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牛羊育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锡国税综字[2000294号)收悉。经区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1995]52号,以下简称《注释》)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据此,你盟的畜产品加工企业、农牧民个人及其他个人(即农业生产者),以外购的架子畜经育肥后直接销售或屠宰加工后销售,不能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对待,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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