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预测面积土地使用者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送礼个税扣摄影机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液氢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液氢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3]7号

发文日期:2003-01-16 | 全文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赤蜂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液氨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赤国税综字[2002]4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液氨产品不在“化学氮肥”列举范围之内。因此,对液氨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上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牛羊育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下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沙柳箱纸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