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液氢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3]7号
发文日期:2003-01-16 | 全文有效
赤蜂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液氨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赤国税综字[2002]4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液氨产品不在“化学氮肥”列举范围之内。因此,对液氨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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