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2-08-15 | 全文有效
为保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液体乳及乳制品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执行全国统一标准。
二、植物油按油品大类分类,扣除标准按生产的毛油确定。如企业继续对毛油进行精加工提炼为精油的,应换算为毛油的单耗数量扣除标准计算扣除。
三、酒类制造包括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及酒精。目前我省应纳入试点的企业仅涉及白酒、啤酒和黄酒三类。白酒根据香型划分扣除标准。
酱香型白酒的扣除标准统一按53度为基准计算(其中碎砂酒属于酱香型),浓香型白酒的扣除标准统一按60.5度为基准计算(其中翻砂酒属于浓香型),不同度数的产品应按规定换算。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贵州省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液体乳及乳制品 | ||||||
产品类型扣除标准 | 原乳单耗 | |||||
超高温灭菌牛乳(每吨) | 1.068 | |||||
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 | 1.124 | |||||
巴氏杀菌牛乳(每吨) | 1.055 | |||||
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 | 1.196 | |||||
超高温灭菌羊乳(每吨) | 1.023 | |||||
巴氏杀菌羊乳(每吨) | 1.062 | |||||
酒及酒精 | ||||||
产品 | 产品类型及名称 | 原料 | 单耗数量 | |||
白酒 |
| 酱香型白酒 | 粮食 | 5.08 | ||
其中 | 碎砂酒 | 粮食 | 3.53 | |||
浓香型 | 浓香型白酒 | 粮食 | 3.98 | |||
其中 | 翻砂酒 | 粮食(麦麸、谷壳等) | 0.38 | |||
啤酒 | 啤酒(每吨) | 粮食(大米、大麦、小麦等) | 0.06 | |||
黄酒 | 黑糯米酒(每吨) | 粮食(黑糯米、大米、糯米等) | 2.19 | |||
糯米酒(每吨) | 粮食(糯米等) | 0.91 | ||||
植物油 | ||||||
产品 | 产品类型及名称 | 原料 | 单耗数量 | |||
植物油 | 食用植物油 | 菜籽毛油(每吨) | 菜籽 | 3.06 | ||
茶籽毛油(每吨) | 茶籽 | 4.66 | ||||
核桃毛油(每吨) | 核桃 | 9.91 | ||||
非食用 | 桐籽油(每吨) | 桐籽 | 4.03 | |||
颉草原油(每吨) | 颉草 | 110.93 | ||||
梓油(每吨) | 木籽 | 7.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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