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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2-07-17 | 全文有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有关精神,经过前期的调查研究和测算,现将我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扣除标准公告如下,其它不在统一扣除标准范围内的试点农产品各地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省局(特定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审批。

  本公告自20127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表

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单耗数量()

酸奶(蛋白质含量≥4.2%)

鲜奶

1.510

酸奶

鲜奶

0.930

加糖炼乳

鲜奶

3.930

学生课间奶

鲜奶

0.625

奶粉

鲜奶

9.198

啤酒

大米

0.025

杨梅酒(发酵)

杨梅

1.910

杨梅酒(泡制)

杨梅

0.630

青梅酒

青梅

0.220

调料黄酒

大米、小麦

:0.190 小麦:0.020

黄酒

大米、小麦

:0.60 小麦:0.080

山茶油

茶籽

5.000

山茶油

毛油

1.130

山茶油

茶饼

25.000

菜籽油

菜籽

2.850

大豆油

大豆

5.550

棉籽油

棉籽

9.100

茶叶籽油

茶叶籽

12.500

麻油

芝麻

2.200

谷糠油

谷糠

5.800

谷糠油

米糠毛油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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