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辞退进口项目捐赠支出支付手续费土地租赁无偿移交项目成本管控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2-07-17 | 条款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废止第二、三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日前,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和管理规定进行了梳理、归类和完善。为便于各地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我局对新旧政策过渡时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税凭证的,除在申报退()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年5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出口企业本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在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企业2011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应在20121022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201271日后出口的,对201271日前已取得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执行期限为20121231日前。除此之外,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根据我省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现实情况,我省仍统一采用“购进法”计算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外贸企业在201271日前已取得《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于201271日后复出口的,按原规定执行。

 

  四、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进项转出

   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口径的批复》(浙国税函[2009]138)201271日起废止。

 

  五、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

   我省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仍实行免税政策,其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成本。

 

  六、相关政策追溯调整

  201111日至2012630日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因未在原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原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原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根据《通知》和《公告》规定适用退()税政策、免税政策以及可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企业如需进行调整的,按以下方法追溯调整:

  ()纳税申报调整

  1.出口企业已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可冲减对应的销项税额,调整相应的进项税额,并在2012815日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外贸企业按原规定视同内销征税且按增值税申报已缴纳税款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纳税申报调整后需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出口企业2011年代理出口的货物可在20128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012年上半年代理出口的货物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纳税申报调整后适用退()税政策的

   出口企业2011年出口的货物未申报退()税且单证齐全,可在20128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2012年上半年出口的货物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适用免税政策的

   出口企业2011年出口的货物未在20128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税凭证的,应在201291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2012年上半年出口的货物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适用征税政策的

   出口企业2011年出口的货物未在2012917日前申报免税的,应在20121022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2012年上半年出口的货物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上一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行 ...下一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