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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国税进[2005]177号

发文日期:2005-10-18 | 全文有效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国税进[2005]177号颁布时间:2005-10-18


市级各出口生产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24号)规定,结合我市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绍兴市本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2005101日起执行,2005101日以前的出口货物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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