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国税进[2005]177号
发文日期:2005-10-18 | 全文有效
市级各出口生产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24号)规定,结合我市“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绍兴市本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2005年10月1日以前的出口货物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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