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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2000]44号

发文日期:2000-04-26 | 全文有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2000]44号颁布时间:2000-04-26


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有线电视安(初)装费、视听维护费、广告费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1998]748文件规定,凡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播映节目及为他人发布广告等劳务而收取各项费用的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对有线电视安(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广告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兼有不同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计税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计税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各地应加强对有线电视收费项目的征收管理,以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凡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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