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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开业之日执行口径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5]290号

发文日期:2005-07-13 | 全文有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开业之日执行口径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5]290号颁布时间:2005-07-13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掌握新办企业开业之日执行口径的请示》(景地税政[2005]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税收政策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精神,工商设立登记在20031119日前的新办企业、单位,其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为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之日;工商设立登记在20031119日(含)后的新办企业、单位,其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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