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监督干部培训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
浙地税[2000]72号
发文日期:2000-09-29 | 全文有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要求我局培训收费列入免税项目的函》(浙质财发[2000]2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局收取的技术监督干部培训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省财政厅批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件精神,经审核,同意对该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