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4]180号
发文日期:2004-04-14 | 全文有效
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桐地税政[2004]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未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偿还义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抵押物拍卖偿还银行,并裁定企业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的行为,属于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应按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费,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此,在2003年3月1日以前,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可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确认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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