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销售精装房有产权车库零星经营计税基础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4]180号

发文日期:2004-04-14 | 全文有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4]180号颁布时间:2004-04-14


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桐地税政[2004]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未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偿还义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抵押物拍卖偿还银行,并裁定企业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的行为,属于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应按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费,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此,在200331日以前,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可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确认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进行所得税处理。

 

上一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房产有关税收问题的批 ...下一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单位如何确认计税营业额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