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绍兴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超过规定比例增提折旧税前扣除的批复
浙国税所[2005]12号
发文日期:2005-03-22 | 全文有效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绍兴市商业银行要求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超过50%部分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税前扣除的请示》(绍市国税所〔2005〕15号)悉。绍兴市商业银行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营业场所相应增加,加之购置、建设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及收购兼并信用社等商业行为,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50%.为支持企业发展,提高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3号令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6号)文件规定,同意绍兴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超占比部分增提的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你局应对绍兴市商业银行购置的固定资产逐项进行审核确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在上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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