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 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分摊标准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6]16号
发文日期:2006-03-16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7号)文件精神,现将2005年度省、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办事处)管理费摊提标准下发给你们,请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摊提分配数额,会同各市办事处将管理费分摊到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应会同县、市联社将管理费具体分摊到仍保留独立法人的各农村信用社,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各市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要切实加强对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金改办〔1997〕45号)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各省联社办事处应在年终将管理费的具体开支情况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审核,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对省联社本级管理费开支情况进行审核。各市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在审核中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管理费情况的,上报省局后在下一年度管理费中扣减。
各地审核结束后,省联社将全省情况汇总后连同本级开支情况一并报送省国税局所得税处。省联社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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