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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宣杭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浙国税流[2002]144号

发文日期:2002-11-19 | 全文有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宣杭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浙国税流[2002]144号颁布时间:2002-11-19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运费抵扣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绍县国税税[2002]17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金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4号)精神,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铁路运费包括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运营费用、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宣杭临管""宣长代收"都是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中的宣杭铁路运费,因此,可按规定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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