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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7号

发文日期:2009-10-22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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