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6]3号
发文日期:2006-01-04 |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货方带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合同、证明。
二、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自行废止。
二○○六年一月四日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