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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亮证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7]8号

发文日期:1997-02-26 | 全文有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给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近期发现有些单位的税务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没有很好地执行税务执法亮证制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阻力,也给税务机关的形象带来了一些不良的影响。为了严格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严肃税务行政执法纪律,现就税务亮证执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检查证件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合法证件。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日常检查、税务稽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受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税务执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或办理涉税事宜的诉讼、复议及查处时,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税务类),否则有关单位有权拒绝。

 

  三、实行税务亮证执法制度,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行政处罚法》,也是关系到税务机关形象的一件大事,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亮证执法做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落到实处,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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