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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256号

发文日期:2009-07-31 | 全文有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郑州、洛阳、平顶山、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周口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现将省局已核定的白酒产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下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该计税价格自81日起执行。  

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河南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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