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1]81号
发文日期:2011-12-12 |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各单位,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自
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
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500元。
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
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元。
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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