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开发投资公司请求退还以前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黔地税函[2005]88号
发文日期:2005-06-02 | 全文有效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贵州省开发投资公司〈请求退还以前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的请示报告》(黔地税直字〔2004〕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财政贴息资金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省财政厅《对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省开发投资公司交通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是否属于财政性补贴问题〉的复函》(黔财建〔2005〕17号)“财政贴息资金是国家资本金投入的一种方式”的规定,省开发投资公司取得的“省财政贴息资金”应作为“国家资本金”,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要转告该公司应及时作好帐务调整,办理相关增加国家资本金手续。
二、关于以前年度贷款利息支出因账务处理不当未在当年税前扣除问题。根据总局所得税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解释:因法律、技术、其他原因导致的多缴税款,应退还纳税人的规定,对该公司确已实际发生并已取得合法凭据的“财政贴息资金”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多缴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由此形成该公司在2001年至2003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缴企业所得税。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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