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营销员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5]77号
发文日期:2005-07-29 |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保险营销员制度是目前已被国内各保险公司普遍采用的一种保险产品代理销售制度。为支持我省保险事业的发展,稳定保险营销员队伍,经研究,现对保险营销员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二条:“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我省保险营销员代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所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收入,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的规定,对我省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月3000元。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从事保险营销业务的,自保险公司聘用其为营销员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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