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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42号

发文日期:2005-02-21 | 全文有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应事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备案。企业需报送的证明材料由各区县局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详细的规定,并通过公开的方式告知纳税人;对森工企业由于上述原因闲置未用的房产、土地在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扣除其相应的免征税额,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详细说明。

 

  四、对企业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核算,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规定程序报批减免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上述政策自200411日至20101231日期间执行。

 

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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