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培训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177号
发文日期:2003-07-14 |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一些地区来电询问,培训活动取得的收入是按文化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还是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培训活动属文化业中的其他文化业范围,因此,培训活动取得的收入(含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应按文化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往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本文下发前已按服务业征收了营业税的,不再退还。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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