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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1]25号

发文日期:2001-02-02 | 全文有效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927 财税[2000]8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 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11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OO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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