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拖拉机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渝国税函[2003]596号
发文日期:2003-08-19 | 全文有效
秀山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拖拉机税收征管的请示》(秀国税发[2003]152号)
收悉。你局提出对拖拉机生产销售实现的增值税实行按每台150元从量计征的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的有关规定。因此,对拖拉机生产销售实现的增值税必须按照现行增值税税收法规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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