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5-01-12 | 全文有效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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