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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4〕67号

发文日期:2014-12-26 | 全文有效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2014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410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8.82/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37/立方米。

 

二、20147-9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35.14/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1.24/立方米。

 

三、自201471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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