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5号
发文日期:2014-07-08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国务院令第329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7月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税率进行调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4年第44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按照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税率(详见附件2)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二、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8号、2010年第64号和2013年第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