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青海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代购电力产品纳税义务时间实测面积重点软件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

发文日期:2014-04-17 |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1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9年第70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在该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418日起,对以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5.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6.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上一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产品税目及进口 ...下一篇: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