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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

发文日期:2014-04-10 |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451日起,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B)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58)规定,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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