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8-07-05 | 全文有效
为了促进阜阳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9号)、阜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阜地税〔2010〕51号)和阜阳市地方税务局《阜阳市地税局财政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阜地税〔2005〕139号)规定,现将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保障性住房0;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营业用房4%;其他房地产2%。阜阳市普通住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营业用房不低于6%;其他房地产(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等)不低于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出台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9号),将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0,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对以前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障性住房0;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营业用房4%;其他房地产2%。阜阳市普通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公告明确了阜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营业用房不低于6%;其他房地产(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等)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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