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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关于确定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8-07-05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将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亳地税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要求,将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二、《公告》的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税收管理。

三、《公告》主要内容

确定我市个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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