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买一赠一项目流动医疗车协同财税网补缴再生油品退税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21-10-12 | 全文有效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二、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上述预征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发了《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通知》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2010年以来,各市(地)税务机关按照原省地方税务局授权,在1.5%至7%之间确定了当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目前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有必要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适当调整,从而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

1.5%、2%、2.5%执行。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上述预征率执行。

三、纳税人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之前的应预缴而未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仍需要按照调整前的预征率执行。

上一篇:关于银川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的批复下一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