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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188号

发文日期:2009-06-12 | 条款失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资料。

  二、[条款废止]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审核,对清算资料齐全的,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对清算资料不齐全或分期开发项目在5年以上的,应在60日内审核完毕。

  三、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在新的核定征收具体办法下发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第二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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