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8-09-07 | 全文失效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西昌市:普通住宅1.3%;非普通住宅2%;商用房3%。
(三)会理县、会东县、德昌县、冕宁县: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1.7%;商用房2.8%。
(四)木里县、盐源县、宁南县、昭觉县、雷波县、越西县、普格县、金阳县、布拖县、甘洛县、喜德县、美姑县: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商用房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三、《凉山州地方税务局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凉山州地方税务局凉山州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废止。
特此公告。
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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