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3-11-27 | 全文失效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实际税负回归法定合理水平,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收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条款废止]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3.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27日
注: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自贡市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5月1日起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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